第二,婚姻家庭法确定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因为它是一种长期的伦理的结合,而不是一种短暂的基于利益的结合。
第三,婚姻家庭法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是同一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同方面,它们是互相对应、互相依存的。在财产法领域,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都具有对价关系,起实质是主体双方的利益交换,权利和义务的区分十分明显。但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某些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两者甚至是很难区分的。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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