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确定抚养权的考虑因素包括孩子的年龄、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以及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通常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支付。负担多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在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法律分析
一、离婚抚养权确定考虑因素有哪些?
离婚抚养权确定考虑因素有以下方面:
1、孩子的年龄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3、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二、孩子抚养费怎么支付?
1、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离婚后,通常是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获得探视权。如果是起诉至,让确定抚养权的归属,那么在判决之前,需要综合孩子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孩子的意愿等因素。在确定抚养权归属之后,可能还需要近一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结语
离婚抚养权的确定考虑因素主要包括孩子的年龄、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以及是否已做绝育手术等。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将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做出判决。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固定收入者通常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抚养费,负担多个子女抚养费者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者的抚养费数额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按比例确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在离婚案件中,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来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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