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夫妻已经有两个子女了,但是如果有子女鉴定是病残儿,无法成为正常的劳动力者的,可以生三胎;
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能生育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3、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再婚后未生子女的,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关于优化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六)主要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促进生育协调公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以均衡为主线。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现代化建设全局中谋划部署,兼顾多重目标,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改革为动力。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眼于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法规、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法治为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将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方面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新时代人口工作行稳致远,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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