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自己过户房屋需准备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房屋过户需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易评估报告、存量房合同、登记申请表等资料。另外,不同情形下,如继承过户,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自己怎样办理房屋过户
民法典规定,自己过户房屋的,需要准备相关必要的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房屋过户需要哪些资料
通常来说,房屋过户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3)交易评估报告;
(4)存量房合同;
(5)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
(6)土地纳税登记簿;
(7)卖方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若为单身的,需到派出所或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或到公证处公证;若为离婚的,需离婚证或民事判决书,并提供财产分割协议及至今仍单身的证明;
(8)买方资料:身份证(审原件,收复印件);外地人口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9)《房屋所有权证》图纸页若为电脑打印的,需复印两份,一份留房地局存档,一份附在新《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免测丈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领取房产证时需在公司权证人员的陪同下,本人带身份证原件、交易收件单领取(收件担保方保管)。
房屋过户在现实中有多种情形,不同的过户所需的资料不一,例如继承过户中需要准备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房屋过户需要准备相关必要的材料,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房屋过户所需资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易评估报告、存量房合同、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等。在继承过户情况下,还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请注意,在办理过户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过户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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