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权人想要实现自己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可以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付款。《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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