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关于质押合同纠纷管辖和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事先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需遵守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提起诉讼。而对于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我国法律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质押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事先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需遵守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
“管辖”作为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和启动审判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与当事人诉权保障密切相关,影响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进行、诉讼成本的负担
以及实体正义的实现。通常情况下确定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提起诉讼。而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我国法律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这就是民事诉讼上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也可以成为法定管辖。
案例1:漠河市A贸易公司向沈阳市B钢材公司购买钢材2吨,合同签订地为沈阳市,合同约定履行地为长春市。之后,B公司将钢材运至长春市,但是A
贸易公司违约只支付了部分钢材价款,B钢材公司欲提起诉讼。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漠河市或者合同履行地长春市的管辖。但是对于B
钢材公司来说,无论是向漠河市起诉,或是向长春市起诉,都面临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成本和风险问题。
2、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民事诉讼上的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选择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拓展延伸
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需要遵守一定的管辖规定。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例如重大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案件等。而合同纠纷管辖则是指法律规定由哪个管辖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具有管辖权,则可以由该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没有管辖权,则可以通过管辖协议确定管辖。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合同内容、争议金额、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此,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管辖权的进行管辖,以保证争议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
结语
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应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事先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需遵守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时,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提起诉讼。但如果双方可以事先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则可以有效降低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诉权,并实现实体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等专门人民管辖的,由专门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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