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微智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多少,对公司最低注册资金的规定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多少,对公司最低注册资金的规定

来源:微智科技网


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出资方式和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等内容。其中,股东只需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履行出资义务即可。公司最低注册资金的规定包括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等。此外,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分析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通常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目前,公司法允许的出资方式主要是认缴出资。关于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公司章程中可以进行规定。股东只需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履行出资义务即可。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金的规定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等。

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多少

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时间是由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时间一般发生在实缴出资时间之前。

认缴出资一般是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纳的注册资本的当天;实缴出资是指企业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所缴纳的资金,实缴出资时间是指股东将资金或者资产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时间。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金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金的规定为:

1.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2.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3.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

三、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吗

公司注册资金可以更改,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这一规定在第二章“公司设立”中有所体现。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股东应当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也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对于认缴出资期限,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结语

根据新《公司法》,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通常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目前,公司法允许的出资方式主要是认缴出资。关于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公司章程中可以进行规定。股东只需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履行出资义务即可。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金的规定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