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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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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如下:
1、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为产权纠纷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抵押物的价值应当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的房地产;
3、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4、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5、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6、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也不能重复抵押;
10、被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的房地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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