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后由夫妻中一方的父母购买的房屋,如果只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赠与其子女的),可以视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是夫妻双方的父母都出资了,然后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可以算作是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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