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派驻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加强行为规范和约束,将第三方派驻工作人员管理纳入日常管理体系,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派驻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第三方驻院人员)是指购买司法辅助外包项目服务及为提供司法辅助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或机构派驻从事司法辅助事务人员。不包括按照《成都市双流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外包管理办法》规定的聘用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双重管理的要求,第三方驻院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第三方公司及机构规定。第三方驻院人员需服从及第三方公司或机构的“双重管理”,第三方公司或机构履行管理的“第一责任”,对第三方驻院人员进行全程管理。履行管理的“属地责任”,协同第三方公司或机构对人员在工作期间进行辅助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对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治部主任任组长,政治部(督察室)、综合办、审管办(研究室)、行装办、法警大队、立案庭、执行局及相关人员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部(督察室)。
第五条领导小组协同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做好第三方驻院人员在工作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成员单位做好统筹监督管理,使用部门做好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在工作期间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负“属地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做好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工作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沟通反馈等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适时召开第三方驻院人员座谈会,听取驻院人员意见建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研究第三方驻院人员相关事项;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第三方公司及机构、我院成员单位情况汇报;每年向院党组专题汇报一次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情况。
第七条成员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政治部(督察室)牵头全院第三方驻院人员的综合性监督管理,修订完善本院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办法,参与第三方驻院人员招聘,联合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督察,对第三方驻院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查处;
(二)审管办(研究室)牵头庭审速录驻院人员的综合性监督管理,负责宣传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执行局负责网络司法拍卖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立案庭负责送达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法警大队牵头安检驻院人员的综合性监督管理;
(六)综合办负责档案数字化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七)行装办负责科技法庭维护、驻场运维、财务派遣、物业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负责对所在部门的驻院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使用部门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全员全程”管理,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第三方驻院人员的业务工作,对工作成效、完成质量进行督查检查;
(二)负责加强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纪律、考勤纪律、保密纪律、安全纪律意识等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及时掌握第三方驻院人员情况,密切关注其行为规范、司法礼仪、敬业态度,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
(四)每月向外包公司通报第三方驻院人员考核评定结果(或由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通报),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业绩、工作纪律、司法礼仪等情况及时反馈,作为其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安排第三方驻院人员参加我院组织的法纪教育会议;
(六)第三方驻院人员出现离职空缺,应及时与第三方公司及机构进行沟通反馈,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七)针对人员情况变动,应及时更新部门第三方驻院人员情况,报牵头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第三方公司及机构管理职责
第九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对第三方驻院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负“主体责任”职责,对第三方驻院人员进行全程管理。应立足服务项目内容,进一步健全管理办法,明晰第三方驻院人员岗位职责、考勤制度、工作纪律、保密及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奖惩制度、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等细则,应加强对人员日常考核管理,规范用工程序。
第十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按照我院司法辅助外包项目服务或向我院提供司法辅助服务要求,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合理配置,规范用工管理,规避用工风险。
第十一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按照服务项目要求,根据我院工作实际需求,严把进人关、择优聘用,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应严格审查派遣至我院的第三方驻院人员信息,需符合我院服务人员岗位条件,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对身份信息、无犯罪信息、学历信息、廉政承诺、保密协议、业内外行为规范、安全承诺等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应及时掌握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情况,公司管理层应定期到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工作进行检查,与我院使用部门建立常态化反馈机制,对第三方驻院人员加强业绩评价、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法纪法规教育、逗硬日常考核、严格奖励惩处,确保第三方驻院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四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应针对驻院人员政治面貌等组成情况,加强临时党小组、临时团支部等组织建设,积极参与机关党建、机关团建工作。
第四章 第三方驻院人员条件及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第三方驻院人员需求及配置由我院司法辅助服务项目协议内容确定,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第三方驻院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二)具有岗位相关的文化程度和经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培训后具备的职业技能,具体标准由我院第三方驻院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第三方公司及机构作出规定;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法律或行业、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第三方驻院人员的岗位职责及范围,由所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界定,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第三方驻院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在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人岗相适应。
第十九条第三方驻院人员应严格遵守第三方公司及机构、相关工作纪律和制度,严格保守工作秘密,规范业内外道德行为,自觉维护良好形象。
第五章退出及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第三方驻院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我院将人员直接退回第三方公司及机构:
(一)连续旷工3次及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3次及以上的;
(二)因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工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
(三)工作业绩不合格的,或者经我院提出,拒不改正;
(四)违反司法礼仪规定累计2次及以上的;
(五)被我院通报批评或被办事群众投诉累计2次及以上的;
(六)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有违法记录的,不宜继续工作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九)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点名通报批评的;
(十)其他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驻院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我院将与第三方公司及机构终止服务关系,并视情况追究第三方公司及机构法律责任及要求赔偿:
(一)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入职条件;
(二)严重违反我院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违反行为规范、司法礼仪;
(四)严重违公德、职责道德;
(五)业内外品行不端、作风不正、行为不当;
(六)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要求,细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我院有服务协议的所有第三方公司及机构及驻院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本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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