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砍伐果树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视具体情况来定。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砍伐树木需补种或罚款。根据《刑法》第345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可处刑罚。砍伐20亩是否属于数量较大需参考当地标准。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林业资源管理制度、违反法规、未经许可或违背许可条件、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故意。
法律分析
一、村委砍伐果树承担刑事责任吗?
村委砍伐果树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视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砍伐树木人员首先需要承担的是补种树木或者罚金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2、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砍伐20亩是否属于数量较大的,需要参考当地关于砍伐树木数量较大的标准。
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下面几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结语
村委砍伐果树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砍伐树木人员首先需要承担补种树木或罚金的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批准采伐或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等。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可构成本罪。滥伐林木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实施滥伐行为。根据砍伐的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关于砍伐树木数量的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数量较大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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