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等,且应均等分割,但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要受到保护。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工资存父母卡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以下情况:
1. 如果经过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赠与父母,则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父母的财产;
2. 如果工资存放在父母名下且由父母保管,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如果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则属于财产转移,该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如果双方对工资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双方可以约定工资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情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
1.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有约定的先按照约定处理;
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对有过错一方适当少分;
4.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5.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6. 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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