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他人的作品才避免侵权的要求: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
2、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3、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有哪些情形?
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三、著作权中的适当引用的规定目的是什么
为了豁免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正是为了豁免这种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
规定的第二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为适当引用,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适当引用指的是: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的情形包括在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一方面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在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我们在创作的过程中,特别是创作评论文章和学术著作时,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评论、说明问题、证明观点。
如在微信公众号中写一篇影视评论文章,就会使用到电影中的台词、剧照,甚至会播放影视剧中的片段、音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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