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类型:
1、特许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行为。
2、特许人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办理备案行为。
3、特许人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进行费用说明和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
4、特许人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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