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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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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
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相关法律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制作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复制权,即制作拷贝的权利,包括转换录相带用于电视播放;
2、放映权,将影视作品公开上映的权利;
3、播放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将影视作品的影像、声音或者声像同时播放的权利;
4、发行权,即将影视作品的复制品以出售或出租方式推进流通领域的权利;
5、改编权,将影视作品戏剧化、小说化、美术化。
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有权单独使用其作品。这些作品指剧本、音乐等,单独行使著作权指脱离影视作品以其他使用方式加以使用。如:剧本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的刊物上发表,音乐可以出歌曲集或在别的作品中再使用。剧本、音乐等作者的著作权不因其作品与整个影视作品的关系而受到影响,剧本、音乐等不论是专门为电视、电视或录像创作的,还是后来加进去的,作者都享有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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