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的方式如下:
1、根据《人民监察工作条例》,可以向其所在县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2、向该县所在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3、如果涉嫌职务犯罪,可以向同级反映或者举报;
4、向该县同级的常委会反映或者举报;
5、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纪检组或者中纪委举报。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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