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既包括作为监察对象的被调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符合三个条件:涉案要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如果被调查人仅涉嫌一般、轻微职务违法,不能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证据要件。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具备法定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仿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中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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