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作单位没有党组织,党组织关系转移到人才中心、本人或父母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一级。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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