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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几个月予以停止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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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六个月。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法律依据:《中国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经教育后仍然坚持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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