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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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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第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皮肤科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第十四条纹身者不能录用。内科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第三条机关录用人民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录用计划,由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录用计划,由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审定;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处)及所属单位人民录用计划,由(处)制定,经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人事部门审定;

(四)县(市、旗)人民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制定,经同级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处)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人事部门审定;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人民录用计划,经同级人事部门及省厅审核,报省级人事部门审定。第四条机关录用人民,主要从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第五条报考人民,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第七条录用人民,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地方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实施办法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商人事部统一制定。第从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在校期间要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第九条机关确需从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察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第十条录用人民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和人事部统一制定。第十一条各级机关拟录用的人民,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录用人民,报人事部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录用人民,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审批;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处)录用人民,经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人事部门审批;

(四)县(市、旗)录用人民,由市(地、州、盟)(处)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复核,报市(地)级人事部门审批。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录用人民,经省厅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人事部门报省级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二条非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进入院校接受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十三条在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省级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公务员实施办法执行。第十四条上级机关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机关录用人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机关不予授予人民警衔。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人民)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人民)录用审批表》,由和人事部统一制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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