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办理《公务用证》需统一填写《配备公务用审批登记表》,登记需要制证的型、号、管理状态、使用人等信息,并经弹痕迹建档后,逐级上报县、市机关审核,最后由省厅审批同意后制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持人员和持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申领持证。经县、市审核,发给持证。
持人员携带支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证备查。因公携带公用支到本县、市以外地区的,必须向所在地县、市申领持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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