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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已经废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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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社会抚养费是三孩生育的一部分,旨在减轻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已经征收的费用不会退还,但未执行的部分将不再征收。各地需要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衔接和落实。

法律分析

已经取消。社会抚养费实际上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理论上它是“超生”的孩子因为挤占了社会资源而缴纳的一项管理费。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大类,税收是绝对的主力,非税收入是税收之外的合法财政资金。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不再对超生的进行征收费用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用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担,比如说需要更多的资源等,因此需要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三孩生育中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目前已经取消了社会抚养费。根据《关于优化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与生育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另外,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各地要做好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

目前社会抚养费已经取消,各地需要做好相关决定衔接。但如果已经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并且收取了的话,那么是不会进行退还的。但是如果只执行了部分的话,那么征收部分不进行退还,其余部分不再执行。

结语

取消社会抚养费是一项重要的决策,它意味着超生孩子不再需要缴纳管理费。这项经济措施对社会造成一定负担,因此需要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根据最新的决定,社会抚养费已经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各地应加强衔接,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同时要妥善处理已征收部分和未征收部分的问题。这一决策将有效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解决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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