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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别人未打借条人不在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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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别人未打借条人不在了是可以找到其继承人,要求继承人在其继承的范围之内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在他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追计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3、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一、如果私人贷款人跑了怎么办

1、对于债务人逃跑了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欠款。

(1)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2)我国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3)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5)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6)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

(7)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8)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9)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欠款人开庭不来怎么办

欠款人开庭不来可以缺席审理甚至是缺席判决,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三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条途径是,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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