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抚养义务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二、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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