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掉了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如果债务人不配合签订的,则债权人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如下列证据:
一、借款时的录音、录像资料。
二、借款时在场第三人的证言。
三、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催促对方还款,对方承认借款事实的电子数据证明。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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