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怀孕期间请假,属于事假的,当天的工资可以不发;属于保胎假或者病假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属于产假的,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其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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