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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条形成的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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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条形成的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对欠条形成的法律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由主张债权的原告对欠条形成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原告就债权已经提交了有明确时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确定标的额的欠条,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三、被告辩称和原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应该由被告对自己的反驳意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当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意见时,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四、我国不承认无因债权,原告就债权债务关系仅提供欠条是不足的,欠条仅仅是债权合同,关于欠条即合同本身的基础原因事实,原告也应举证证明。五、原告不仅要提供欠条,还要证明打欠条的基础事实存在的证据。当原告不能证明欠条的基础事实时,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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