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由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 的,用人单位应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标准为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终止或 解除劳动关系 的工伤职工,距 法定退休年龄 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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