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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辖房屋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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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如涉及合同纠纷,则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由房屋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没有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登记地。

一、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管辖,如果约定了的,约定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对诉讼的管辖权,也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其他的管辖。以上可以得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只能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房屋登记了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归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没有登记的,以房屋实际所在地为房屋所在地,纠纷归实际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二、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能否约定仲裁管辖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一般是可以约定仲裁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会被划分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内。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只可以约定让不动产所在地,也就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来管辖该案件。双方当事人是不可以约定其他的人民来进行管辖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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