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根据、四中全会和职能转变的精神,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破解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依照食品经营许可核定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适用本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下列食品经营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或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主店经营场所附近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食品由主店配送,无需加工直接销售;
(四)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
(五)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六)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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