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军人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2、结婚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调函审查;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经审查合格后通知军人单位;4、向军人单位递交申请结婚表(男女各一张);5、男女双方进行婚前检查,并向军人单位提交体检表;6、向政治部批查并经政治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结婚介绍信;7、男女双方本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到民政局就可以进行婚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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