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制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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