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人民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最长查封、扣押的期限是30天。并且,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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