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在无法完成监护责任的时候,或者是被监护人提出要求时,可以进行监护人的更换。更换监护人需要向当地进行申请;重新确定的监护人需要满足监护的条件以及资格。监护人在进行监护工作时,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等问题。
一、民法律法规的临时监护人都有哪些
临时监护人有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监护人有什么义务? 为什么?
以下义务是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予以承担的: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三、精神病人的监护权如何变更?
精神病人的监护权变更规定在《民法典》第三十一条中: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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