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的立案标准是: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处理如下:
1、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建房的行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律程序处理,人民受案后也必将依法处理;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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