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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行政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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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行政案件立案标准: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100000元以上。

一、怎样提起侵占罪诉讼

《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对于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即国家司法机关对侵占罪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被害人告诉的,司法机关才能开始追究侵占罪行为人的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对侵占罪的告诉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告诉的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控告。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被害人向机关、人民、人民中任何一司法机关告诉的,都应视为已经告诉。

(二)侵占罪的诉讼形式

侵占案属于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不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因此,侵占案件只能由人民直接受理,并按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

二、谁能起诉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9规定:本法所称的告诉才处理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告诉。根椐9之规定,侵占罪告诉的主体一般情形下是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由人民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而人民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是告诉的主体。

对于那些近亲属以外的人向人民或人民告诉的,人民、人民除非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之外不能受理,他们不是本罪告诉的主体,他们的这种告诉只不过是向司法机关反映有关案件情况,不能启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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