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或退还,且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尚未构成侵占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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