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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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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罪的立案标准缺乏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对于侵占罪的数额犯原则进行了规定,以财产数额作为定罪标准。侵占罪的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包括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侵占罪的行为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

法律分析

对于非法侵占罪立案标准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

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结语

对于非法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对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可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可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主体、主观方面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体为他人财物所有权。总之,侵占罪的客观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令第95号)同时废止。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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