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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禁渔期新规定2022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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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渔时间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
东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及增江惠州龙门河段水域。
三、禁止作业方式
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四、其它要求
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休渔期间,惠州渔政部门将采取交叉执法检查、定点蹲守、联合执法等方式,重点打击应休渔船、涉渔“三无”船舶、乡镇生计船舶、渔业辅助船、异地休渔渔船的非法捕捞行为,港澳流动渔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来往内地渔港装卸捕捞渔获物行为,渔业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以及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和“电、炸、毒”鱼等方式违法行为。
同时,该市将严格规范休渔期渔船过港休渔、维修等审批程序,经批准的异地休渔、维修渔船要通过智能 AIS等船位监控系统进行全程监控,为遏制涉渔“三无”船舶生存空间,各县(区)将加大利用智能 AIS 等系统开展渔船身份识别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休渔期间,具有资格的休闲渔船可在适当范围内开展营运。不过,该类渔船需由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认定为适航且符合休闲渔业要求,并取得有效证书,且休渔期间只能开展刺网、钓具对渔业资源破坏较小的体验捕捞活动。
除了海洋伏季休渔外,东江惠州江段也从3月1日0时开始进入禁渔期,该禁渔期将持续至6月30日24时结束,历时4个月。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渔政部门将不间断开展重点监管和执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通字(2008) 36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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