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信息表可以销售方开具,也可购买方开具
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判定。例如,购买方已完成进项抵扣后发生退票的,需要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购买方未进行进项抵扣并退回的情形,可以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
(一)由购买方开具的主要情形:
1.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二)由销售方开具的主要情形:
销售方开具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
一、应由销货方开具“专用红字信息表”:
第一情况: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拒收,未抵扣,跨月;
第二种情况: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未抵扣,跨月。
二、应由购货方开具“专用红字信息表”:
销货方将专用交给购货方,应由购货方申请红字,又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专用已认证相符且进行了抵扣之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
第二种情况,专用无法认证抵扣:
①.专用无法认证;
②.所购项目不属于抵扣项目范围;
以上几种情况均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进行红字申请。
三、红字的申请人是销货方的操作步骤:
第一步:销货方开具并提交红字信息表;
第二步:销货方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
第三步: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
四、红字的申请人是购货方的操作步骤:
第一步:购货方开具并提交红字信息表;
第二步: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购货方可以直接使用“上传”按钮,联网进行上传,税务机关进行自动或手动审核);
第三步:购货方将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交于销货方(开票系统提示“审核成功”之后,可以直接在“专票红字信息表审核下载”中下载审核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
第四步: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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