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哺乳期规定是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 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 工资 、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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