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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与探视权怎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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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探视权与探望权一样的,只是名字不同罢了。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上采用的是探望权这个概念。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一、子女抚养与探望的概念是什么?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二、探视权如何起诉?

探视权起诉流程如下:

1、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执行;

2、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以及相关材料;

3、到立案庭立案后,在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三、中止探望权的情形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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