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税”即免征 ,是一种税收优惠,是指国税总局对属于某一税种中征税范围的项目暂不予以征税,免征税只是某个项目不涉及应纳税额,但还是需要纳税申报;“免税”,即免,是依照税法对某些纳税人给与鼓励扶持或者照顾,不征收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应项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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