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快递代收写的是代收人员或者是地点的名字,不是写的本人的,也不是本人签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 5.2.2.4 快件签收
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
— 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 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
— 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
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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