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罪属于轻微的犯罪,或一般违法行为。由于卖淫罪是一种无被害人犯罪或自愿被害人犯罪,所以近代以来,有些人对法律禁止卖淫罪的意义表示怀疑,主张废除,实行非犯罪化。英美等国有些地方已在法律上将卖淫罪废除,或者名存实亡。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洞梁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 制作、运输、纳虚运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誉慎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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