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2、学校周边环境不利于学生学习(噪音、网吧、迷信行为等)的行为。3、家长中断子女义务教育学业的行为。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5、对危险校舍不及时维修而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6、学校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乱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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