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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和变更合同能否同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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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由此可见,撤销和变更合同不能同时提出,请求变更了就不得撤销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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