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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除学生,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吗?为什么?

来源:微智科技网


从法律上来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开除学籍本身就是学校的越权行为,违背教育法。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也是我国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从根据公民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的一般法理,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是不可以随意进行剥夺或者的,除非权利人继续享有该权利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而他人之合法权利又比原告之受教育权更重要。法律设定的权利,只有法律才可以取消或剥夺。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学校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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