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4年5月,甲持一张借据到起诉称:2013年6月10日,乙因购买房屋资金困难向其借款20万元,并于同日向其出具了借条,请求判令被告乙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乙特委托奉贤合同律师陈亮代理该案。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民间借贷从钱款交付给债务人之日起生效。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甲是否实际向乙支付20万元。乙否认收到20万元,则由此产生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甲来承担,甲仅有一张借条,并无资金交付的证据。甲仅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后庭审中,证人与甲系亲属关系,且证人前后陈述并不一致,矛盾较多,其证言不应被采信。综上,甲并无证据证实20万元已实际交付经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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