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2.开具专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3.开具应当按照规章的时限、顺序、栏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章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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